教育部: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应尽快分离退出

2020-09-29 10:42   来源: 互联网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部和部委、省联合设立的高等学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立了立人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工作主线,规模不断壮大,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学位管理制度和研究生培养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与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新时期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加强质量监测和检查,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规范管理我国已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保障和提高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日益关注。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还存在培养条件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导师责任不明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弱化,学术道德教育缺失等问题。

1601347451290024.png

一、指导思想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人根本任务,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研究生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二,加强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单位主要职责的落实


(一)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四个意识",牢固增强"四个自信",坚决落实"两个维护",全面严格地指导党的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要落实"关于加强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基本规范"、"建立和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加快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思想底线,把维护公平、保证质量作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基本任务,加强适合研究生培养规模的建设和组织保障,根据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模式和规模,加强培养条件和创新保障方法,保证课程教学、科研指导和实践培训的水平。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审委员会等组织,加强制度建设和实施,充分发挥学术机构在学位授予点建设、导师选拔用人、研究生培训项目审批、学位奖励标准制定和学术不端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尽职工作的权威和执行力。


(四)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根据研究生规模和学位授予点的数量,配合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服务队伍,合理确定岗位和职责,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增强整体协调和实施能力,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二级培训单位应当设置研究生教育管理专职岗位,协助二级培训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承担研究生招生、培训、学位授予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以及研究生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


(5)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法制和法规意识,建立各环节的责任清单,加强实施检查,利用信息手段加强研究生招生、培训和学位授予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自我评价和专项检查,诊断本单位的研究生培训和学位奖励质量,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改革。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分享到:
0
【慎重声明】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教育之家"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