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可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 监督规范也必须得完善

2020-09-29 11:00   来源: 互联网

鉴于有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是否可以毕业的自主权",教育部最近表示,这一建议对改进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的启发作用,并将被教育部充分采纳。这一消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训的第一负责人,"教育部早在2018年就明确指出了这一点。然而,在现实中,研究生能否毕业并获得学位,必须经过学校的学术委员会的审查。该系统的设计具有权力制衡的考虑和功能。但是,应该认识到,给予研究生自主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有利于加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科研自主。毕竟,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和科研能力有最大的发言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是合法的、科学的。教育部的回应也发出了积极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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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网民的反馈来看,社会对此有很多疑问。近年来,辅导员与学生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普遍现象是导师允许学生过多地参与与学习无关的私事和杂事,挤占学生从事学术研究的时间,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毕业进度,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所有这些都指向了"导师的过度权力"的症结所在。即使导师无权决定学生能否毕业,但研究生论文的选题、写作、出版等诸多环节与导师的直接参与是分不开的;研究生能否毕业,导师有很大的话语权。


在这种情况下,给予导师"生与死的权力"来决定学生是否能毕业,相应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必须跟上,以便考虑到对学生权益的保护。


教育界对此有清醒的认识。今年下半年,教育部将颁布研究生导师行为守则,内容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应正确履行指导职责,遵循研究生教育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施教;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综合评估开放问题和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并对研究生分流和退出等提出建议。


上面的信息,目前是公开的,重点是"导师想做什么"。从充分保护权力制衡的角度来看,还是需要一份"导师不能做什么"的红线清单,使教师和学生都能有更清晰的边界感和实施参考,才能有效地改变研究生成为个体导师的现象。另外,要确定研究生能否毕业,必须有明确的客观评价标准,防止个别导师越界主观操作。此外,我们还应建立一个畅通的投诉渠道,防止家教自主权被异化为不能讨论和不能改变的"最后基调"。


除了加强对导师的直接监督外,还要考虑导师的退出机制。更大的自主性意味着对导师的道德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现实中,大多数导师是终身的,这不利于迫使导师提高个人的学术研究、教育和教学水平,也可能对其权力的行使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已经在一些地方进行了探索。例如,上个月,安徽出台了明确规定,明确建立了导师的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根据导师岗位评估结果,每年动态调整的导师比例不低于2%。在扩大导师权力的情况下,这种改革是否需要推广,是值得思考的。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导师自治也是如此,一方面关系到导师与研究生能否形成现代健康的师生关系,充分保障学生的权益,一方面关系到研究生培养质量、科研质量和学术素质,不容忽视,总之,在给予导师更大自主权的同时,还必须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监管。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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