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民办教育法律改革精神的误读

2020-09-29 11:06   来源: 互联网

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仍有一些模糊的理解,甚至对修改法律精神的误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和澄清与"促进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有关的一些基本法律概念。


自2016年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以来,2018年又进行了少量修改。目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在推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在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教育和法律领域的讨论很多,但对一些基本法律概念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甚至对修法精神的误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因此,有必要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的一些基本法律概念进行进一步分析和厘清。


利润与利润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的核心问题是分类管理,即将私立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


有些人反对私立学校的分类管理,认为私立学校如果不能盈利,就无法获得收入和发展,这实际上混淆了利润和利润的概念。


利润"是一种事实描述和状态描述,如果一个组织或一项活动(主要是经济活动)的产出大于投入,就可以说它是有利可图的,而"利润"是一种目的描述和价值描述,即以获得盈余为组织目标。


区分盈利与非盈利的关键不在于盈利与否,而在于能否分配利润,这一原则在"基本法"中得到确认,即2017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新颁布的"民法典"也对此作出了规定。非营利性私立学校也可能盈利(学校余额),因为营利性私立学校可能没有盈利,2016年修订的"私立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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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和公共福利


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与营利性法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所获得的利润能否分配给投资者、创始人或成员,是否有利可图并不一定与其是否为公益性有关。


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非营利法人都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公益社会组织法人、互惠社会组织法人、捐赠法人等,其中互利社会组织法人不具有公益性,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成员的共同利益。


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营利性法人都是非公益性的,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性的。例如,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和公益性两类,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主要目标。


从本质上讲,教育是人的培养,教育的公益性来源于它的正外部性,公共福利是教育活动的自然属性,它是由教育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条例草案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私立幼儿园和中小学专职教师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学年限、服务年限、统一管理、平等待遇。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没有区别,营利和非营利也没有区别,其立法理念也源于对教育的公共福利的理解。


非盈利性和包容性


营利和非营利是规定法人属性的,包容性和非包容性是规定服务方向的.


包容性强调教育的可获得性,即受教育的人数最多,与机构的法律人格没有直接关系。非营利性不一定是包容性的,例如美国许多私立大学的学费很高,一般不能惠及社会群体,但它是非营利的。营利性不一定是包容性的,许多营利性组织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如供水、取暖、公共交通等,一般都有利于社会群体。


包容性性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相关政策文件中主要是指包容性学前教育。目前的学前教育政策往往将包容性和非营利性联系在一起。实际上,一些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幼儿园是盈利的,但它们的服务对象是困难群体,收费也很低、公平和容易获得,不包括在包容性政策之外,这不利于吸引社会力量开办此类幼儿园,这可能会影响学前教育的供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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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一些高质量的营利性幼儿园提供包容性服务。当然,有必要建立评估和监督机制,以确保服务质量。


民族与社会


反对修改"民办教育法"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宣传理论或国有理论,这种观点认为,私立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后,如果选择盈利,成本太高,等于"等死";选择非盈利的捐赠方式,是一种"没收"。


我们一直认为学校不是公营或私营学校,事实上,私营机构与政府之间亦有一个"社会",非牟利私立学校既不是个人,也不是政府,而是属于自己或社会,条例草案规定由非组织者开办学校,并进一步解释非牟利私立学校作为社会及公共组织的性质。


经分类管理后,现有私立学校(指2016年修订的"私立教育法"实施前设立的私立学校,与下文相同)选择注册为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学校财产将不被国有化,而是由学校法人拥有和管理,其余的财产将在学校终止时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除了得不到合理的回报外,学校的组织者仍然享有组织的权利,这主要是基于章程的管理权。


教育产品和教育服务


许多人认为学校的"产品"是学生,学生(毕业生)不能由营利组织"生产",所以他们反对营利性学校的出现。


这种观点混淆了教育产品的概念和教育服务的使用者,学校产品是教育服务,学生是服务使用者,甚至是某些教育的消费者,教育服务(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除外)可以由国家、社会组织或营利机构提供,教育服务的生产方式不能决定教育服务的性质。


当然,由于教育(特别是学术教育)活动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教育评价的滞后性和模糊性,教育对象的意识和发展,以及教育权益救济的困难,决定了教育机构的主体不是营利的,营利性的教育机构主要体现在专业相关性或非学术性教育领域。随着教育的发展,盈利性教育机构在智力教育资源的供给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资本贡献与投资


促进私立教育法"一直使用资本出资的概念,而不是投资的概念,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区别。


在2016年修订"私立教育促进法"之前,投资者获得的合理回报的性质是奖励而不是利润,立法和技术中的"支持和奖励"一章也规定了合理回报。


在2016年修订的"私立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前,教育法律法规不承认对教育的投资,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营利目的组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2016年修订的"促进私立教育法"实施后,投资者对营利性私立学校的贡献可视为投资,根据这项规定,办学余额应分配,其余资产应在学校终止时分配。对于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投资者的捐助实际上是一种捐赠。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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