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在线旅游规章存在的法律争议点

2020-09-30 13:52   来源: 互联网

最近,文化旅游部颁布的"网上旅游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规范网络旅游业的第一个部门条例,制定了网络旅游业的法律底线,为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法治基础。就条例的适用而言,有些具体规定仍然存在不确定性,需要根据今后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值得讨论的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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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执法机构的管辖权。规定"仍然适用于行政管辖权-犯罪地点的标准,这与大多数行政案件中确定管辖权的规则是一致的。在以平台为基础的商业活动方面,有很多情况是平台经营者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主要是网上经营和管理问题),也有平台经营者提供离线商务服务的非法情况。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为管辖机关,有利于分散监督压力,调动县级以上文化旅游部门的执法力量,全面管理网上旅游。如果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不明确,补充规则相对明确,即经营者登记地或旅游合同履行地的执法机构,但与其他电子商务形式相比,管辖权冲突或管辖真空问题层出不穷,在实践中出现问题后,网上旅游执法管辖权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加强省级文化旅游部门乃至文化旅游部的协调。


第二,平台运营商的真实性验证义务。第十一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核实和登记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信息、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和信用等级等信息的真实性,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实和更新;并敦促平台经营者对其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和登记。真实性验证"的规定是对实现平台操作人员义务效力的规定,如何实现"真实性验证"的效果既是理论上的难点,也是实践上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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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数据杀伤成熟度的定义。"条例"第15条规定了社会关注的"大数据杀伤成熟度",但值得讨论的是,这一规定也对"大数据杀伤成熟度"作出了严格限制。


首先,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的使用仅限于"滥用",滥用的反义词是合理使用的,也就是说,如果基于大数据进行算法推荐,准确的营销,并遵循大数据合理使用的原则和规则,就不会构成滥用。


第二,交易条件是根据游客的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定的。使用大数据来刻画用户,本身没有问题,收集到的用户数据可能是全方位的,在线旅游大数据的构成是为旅游者的消费记录和旅游偏好设置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有"等"的表达。无论是在这里等待"等待内部"还是"等待外部"才是明确的。今后,具体执法不排除执法机构将其认定为"等。并扩大交易条件。


第三,设置事务条件是"不公平的"。建立交易条件和大数据杀死理论上的熟悉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例如,高收入消费者群体对价格不敏感,但注重服务质量。在线旅游平台运营商为他们的消费记录和旅游偏好提供更高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提供的搜索也集中在高端产品上,这不是"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也不是政府监管应该干预的问题。


第四,违法行为的结果是"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侵犯"。这一要素与交易条件是不公平和不同的。这一条件强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上,这也限制了大数据常见案件的查处条件,即声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旅游者必须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没有游客投诉,并认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就不可能对大数据的常见案件展开调查和处罚。此外,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社会团体是否可以代表消费者提出公益诉讼,或向执法机关投诉和举报,在理论上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第四,不合理低价旅游的定义。规定第十八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管理不合理的低价旅游,不得为其提供贸易机会。本规定是部门规章的制定,尚未出现在其他监管领域。


首先,对"不合理低价旅游"、"低价旅游"和"不合理旅游"有两种限制,低价旅游在旅游产品中普遍存在,形式层出不穷,但也造成了许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合理、规范的低价旅游不是监管的对象和目的,只有不合理的低价旅游才需要规范。


第二,不合理低价旅游的监督主体或第一责任主体是执法机构,因此本文的表述是经营者"协助"执法机构,而不是简单地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或执法机构的责任。在不合理的低价旅游治理中,两者之间存在着合作关系。第三,不合理的低价旅游规范,"条例"对经营者的期望仍然是针对经营者的,要求经营者不提供交易机会,这也符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平台经营者是整个平台经济的关键节点,只有平台才有资源和能力规范平台上的经营者,也符合法律原则为他们匹配更多的责任。


第五,提倡性规则履行的问题。《规定》中出现多处鼓励性规定,一是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出境旅游产品代订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虽然此条规定使用的表述是"应当",但是因为其后所跟随的动词是"提示",因此提供紧急联络人的行为的义务主体仍然是旅游者,而经营者的义务仅仅是"提示"。这一条文具有强制性,但是"提示"一词本身存在模糊性,兼具提醒和解释的含义,到底是口头提示、书面提示还是硬性要求并不明确。如果旅游者拒不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经营者是否要拒绝提供服务不明确;经营者是否可以据此条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提供紧急联络人也是不明确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最终实现将紧急联络人信息搜集到位,以备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救援和处理所用。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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