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更新完善博导的退出程序

2020-09-30 14:58   来源: 互联网

今天,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文件"),其中提到需要改进博士生导师退职程序。对于博士生招生、培训、奖励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导师,培训单位应当酌情采取面试、限制招生、停聘、辞去导师职务等措施。对不道德和违纪的人,要严肃对待,追究责任。对于导师退出指导岗位的博士生,要妥善安排,做好后续培训。


博士教育是国家教育的重中之重。根据该文件,博士生导师是培养博士生的第一人,承担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博士生导师通过修身养性、严谨学习和敬业教育,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部分培训单位对博士生导师的选拔和考核还不够规范,博士生导师的岗位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108.jpg

他说:"文件中提到有需要澄清导师的权力和责任。博士生导师是由于博士生培养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职位,而不是专业职称体系中的固定水平或荣誉称号。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培养人才,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行为准则。培训单位要切实保障和规范博士生导师的准入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坚决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对博士生进行严格的学术管理,增强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营造尊重教师、尊重教学的良好氛围。


他说:"该文件亦提及应改善择业及就业制度。培训单位要从政治素质、师德、学术水平、教育能力、指导经验和培训条件等方面制定博士生导师选拔任用的综合标准,避免单纯依靠论文和科研经费来确定选拔和就业条件。要制定完善博士生导师选拔用人办法,坚持公平公开,切实落实博士生导师选拔用人程序,建立定期招生资格考核和动态调整制度,确保博士生导师选拔录用质量。选择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博士生导师的,应当严格控制。在博士生独立指导之前,博士生导师一般应具备指导硕士生或协助其指导博士生的经验。对于外籍导师、兼职导师和校外辅导员,培训单位应当对选拔和就业提出特殊要求。


根据这份文件,有必要改进评估和评价制度。培训单位要制定科学的博士生导师评价标准,完善评估方法,将政治绩效、师德作风、学术水平、引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纳入评估评价体系,对博士生导师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在年度评价的基础上,应加强对教学过程的评价,将导师自我评价与同伴评价、学生评价和管理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该文件还特别提到需要改进监督和管理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该地区的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完善博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纳入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资源配置体系。培训单位要制定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加强和规范博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保护博士生导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博士生导师岗位职责的充分履行。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分享到:
0
【慎重声明】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教育之家"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